若经法院裁定精神疾病患者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那么此类人士便无法享有法定监护权,原因在于,作为监护人,理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良好地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然而,倘若是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疾病发作期间出现意识清醒状况,在此情况之下,他们将恢复成为有监护权之人,因其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所采取的任何民事行为均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