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通常情况下,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因为此类债务并未实际应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消费之中;
二、这部分债务被判定为一方个人过于奢华或者不必要的开销,因此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理应由举债人本人独自承担偿还义务,其配偶无须为此类债务负责履行还款职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