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姓名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视为子女合法拥有的个人资产,监护人家长仅能够行使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障职责,而没有权利擅自支配涉及子女的自身财务。
在处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监护人必须秉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初衷,不能将其用于任何偏离此原则的目的。
因此,如若抵押担保行为并非出于考虑和确保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而是以个体私利考虑为主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将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操作。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