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正式更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此罪行所指向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强令他人无视安全规章制度,实施具有危险性的作业;
或是明知某些作业环节可能存在着重大的事故隐患却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反而仍冒险坚持进行此类作业,最终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