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危险方法侵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其量刑准则如下所示:
若行为者实施了诸如纵火、决堤、爆破等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同时还包括向公共环境中投放有毒有害的物质、放射性物质及感染性病原体,或者采取其它类似的危险方法,尽管对社会公共安全尚未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但仍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或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那么行为者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