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其剩余的资产将依据以下特定顺序来偿还各种
债务:
首先是支付破产后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清算律师费、破产清算审计费等;
其次是处理共益
债务问题;
接着是对破产企业的员工所欠付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及其相应利息的全面结算并支付,还有其他法定应由企业
赔偿的经济数额;
然后处理欠缴的各种保险费用与税负义务;
最后一个层面是清回应支付给
债权人的一般性债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企业破产之时,对于其剩余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债务清偿:
首先是破产企业
拖欠员工的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贴、抚恤费用,以及应该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其次是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最后是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
如果
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