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女方并未享有要求赡养费用的法定权限。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之间并不存在赡养与被赡养的对等关系。
在离婚诉讼中,若女方经济状况处于困境且具有承担能力的男方,应向其提供适当程度的帮助与支持。
至于援助金额的确定,需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作出最终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倘若一方当事人经济状况较为困窘,而另一方具备承担能力,则应对其提供相应的援助。
具体援助方式及金额可由双方自行商定。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因以下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重婚行为;
2.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5.存在其他严重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