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进行专业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行为之经过如下期限将被视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法定最严厉惩罚仅为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溯时效需计算五年;
其次,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的罪行,其追溯时效需计算十年;
再次,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溯时效需计算十五年;
最后,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其追溯时效需计算二十年。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罪行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