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具体可以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两种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然而,为了确保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法律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首先,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完成;
其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实际交付,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这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只要存在法定事由,无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签订,亦或是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并办理登记手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及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的行为,构成撤销事由需满足三个要素:
一是受赠人实施了故意侵害行为;
二是该侵害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
三是受侵害者应为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第二,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履行的行为,构成此类撤销事由同样需要满足三个要素:
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未能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三是受赠人具有抚养能力。
第三,在附义务赠与中,若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同样构成撤销事由。
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赠与人应当适时地行使撤销权。
若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将会自动丧失。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