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在构成上主要需要考虑四大要素:
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严格制定的发票管理秩序及税收制度,其违法性在于违反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
具体的客观行为方式则是从事非法制造以及售卖非法制造发票等行为;
刑事责任承受者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并具备犯罪识别与控制能力之人;
且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应为直接故意,通常以谋取经济利益作为其犯罪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