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即在指称的情况下,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利用网络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进行侵犯,而应承受的侵权责任。
网路用户在运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如果存在侵权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负责。
同样地,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到关于侵权行为的适当通知,却未能采取及时且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时,他们需要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