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如下:
第一,本罪的犯罪行为人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非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二,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犯罪意图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第三,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合性的,既包括了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涵盖了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部分,这一犯罪行为通常会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使用虚假制造出来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活动;
(2)利用已过期或已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以及(4)恶意透支,即在没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