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罪之犯罪构成应当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第一,其所侵害的法益应当为国家对于一般商品质量实施的有效监管制度;
第二,从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它主要体现为生产商和经销商违反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以此制造或者贩卖假冒伪劣的商品;
第三,从犯罪的主观心理层面来说,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通过预谋而进行的故意行为;
最后,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即属于一般主体的范围内。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