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
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大赦后的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者,即构成累犯,须予以严厉惩处;
然而,仅限于过失犯罪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员不在此列。
关于上述期限的计算方式,适用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明文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