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有期徒刑的期限通常介于六个月至十五年之间。
然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其确实存在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二年后可以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倘若判决宣告前该人犯罪涉及多项罪名,且累计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达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不应超过二十年;
反之,如累积分期徒刑总和刑期达到或超过了三十五年,亦应限于二十五年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可知,除了第五十条以及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有期徒刑的期限均应在六个月至十五年之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项罪行时,除非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否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若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刑期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