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审判宣判之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则被告有权对婚姻期间存在的共同债务提出质疑和追责。
所谓“共同债务”,即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且该债务须由双方共同背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如下:
首先应当动用婚姻伴侣双方共有的共同资产进行支付;
如若共同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者双方已将共同财产分割完毕,那么剩余部分的债务便应由各自主张的财产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