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刑的实施方法,主要有四种形式:
第一,单科式。
这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条款中,对于某些单位型犯罪,只允许使用单一的罚金刑作为惩罚手段。
第二,选科式。
此方式通常应用于罚金单独实行的案例中,即在刑法规定的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种类并列存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适用。
第三,并科式。
在此类情况下,刑法明确规定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必须附加处以罚金刑。
最后,复合式。
这种方式则是将上述三种方式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