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若夫妻双方并未选择离婚,则单方面提起损害赔偿要求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并不寻求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而是直接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这种请求将不会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当婚姻中的某一方由于诸如重婚罪行;
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行为;
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或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等严重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婚姻破裂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