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已经被正式立案的情况下,警方并不必然会采取行动来抓捕相关人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现行犯或是具备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有必要受到刑事拘留时,或者是满足逮捕条件的罪犯,警察才有可能采取实际行动进行拘捕。
而对于那些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则可以通过将其传唤至该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住所进行审讯,而不必采取抓捕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