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可以的。
对于已经遭到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而言,在其受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都具有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力。
然而,一旦正式批准逮捕,便无法再进行取保候审了。
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可能产生的二次危害也明显低于预期的情形之下。
同时,人民检察院经过详细审查后,如果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可能会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仍然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那么此时便有必要批准逮捕。
因此,一旦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大,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依法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与证据一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