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双方之间的自愿离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仍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户口簿作为申请的必要材料之一。
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协议离婚并前往民政局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就需要您和配偶双方都携带各自的户口簿以备查验。
然而,如果您决定采取更为严格的诉讼离婚程序,那么未必一定需要对方的户口簿作为证据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只需提供其户籍证明文件;
而若是在对方长期居住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则仅需提供其长期居住证明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