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欠款条据就可依法向债务人发起诉讼追讨。
只要持有的债务相关证据真实可信,便具备了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
欠条作为确认双方债务状况的重要依据,单凭这一份欠条无疑构成了对债务人进行诉讼的有力证据。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欠条的书写务必准确无误,且其所载明的时间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内,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还需提供能够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借据、欠条或者合同等书面证据。
若缺乏书面证据,则需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金额等信息,同时提供与此无关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以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