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女方若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相关证据资料,那么她便有权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依据我囯现行法律法规,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时,他/她都可以选择通过特定的机构(例如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工作,或者径直向当地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首先开展调解程序;
倘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双方感情真的已经走到尽头,无法挽回,则调解程序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