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夫妻中有一方处于离家出走并长期下落不明的状态满两年时间,则另一方可依据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随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案应当得到批准生效。
然而,若此情形持续长达四年以上,则另一方有权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其为死亡,如此一来,双方的婚姻关系将自动解除。
2.为了保障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特定情况下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权予以适当限制。
具体而言,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申请。
如若男方在此期间试图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将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期间内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则不受上述限制。
此外,在此期间内,若男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亦对此表示认可。
法律作出此类规定的初衷在于保护女性以及未成年子女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在确保他们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前提下,仍然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