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是被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
2、对于违法建筑的问题,建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发现任何违反建筑法规的新建、增建、改建以及修建行为时,都应当立即向相关的主管建筑机关进行报告,还需要执行主管建筑机关针对此类行为所做出的具体指示和安排。
3、当主管建筑机关通过调查、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得知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时,如果这些建筑正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勒令其停止施工。
4、负责违法建筑调查和拆除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佩戴由直辖市、县(市)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
同时,拆除人员还需携带相关的拆除文件。
5、直辖市、县(市)的主管建筑机关,在接到违法建筑调查人员的报告之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勘查,如果确认该建筑必须予以拆除,则应当立即组织拆除行动。
如果认为该建筑尚未达到拆除的标准,则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按照建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执照。
6、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照不符合规定或者逾期未能补办申领执照的手续,那么直辖市、县(市)的主管建筑机关有权依法对该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