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桥梁征收方面的补偿事宜,首先应明确所涉及的是对房屋权益或土地使用权的剥夺。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
二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法也各不相同。
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例,其征迁行为适用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级政府根据此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在补偿标准的设定上,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即要求在短期内使他们的生活得到明显改善,而从长期来看,则必须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下降。
此外,还需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建造年代、地理位置以及使用目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我们也要结合政府提供的安置方案,对补偿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计算。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我们将给予合理面积的住房和适当的装修费用补偿,以及搬迁费用补贴和过渡期租金;
对于选择原地重建的被征收人,我们将给予重置成本价的补偿(即在当地重新建设同等规模房屋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装修费用和搬迁费用补贴,还有过渡期租金;
对于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我们将给予参照附近城镇商品房平均价格的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征收时,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会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