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您认为
征地补偿存在不当之处,请直接向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反映情况,如问题仍无法解决,可寻求更高一级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若您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情理或缺乏法律依据,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
诉讼以求公正解决。
在此过程中,起诉流程与其他一般的民事案件并无差异,但需要您提供有力的
证据证明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公、不合理甚至非法之处,以便于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能实际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出的民事请求,法院有权建议他们将此事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另外,关于征地补偿款项的分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于
土地承包人,并应分配给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属于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分配方案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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