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明明知道所持有的信用卡或其卡片信息系伪造,却仍然选择持有或进行运输者,且该行为涉及到数量较多的伪造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
(二)未经授权,行为人擅自持有他人的信用卡,而且这部分持卡数量达到较大的标准;
(三)行为人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寻求获取信用卡的行为;
以及(四)在市场上出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