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其与他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当无法预知的事件,即
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如果履行期限已届满,但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展示了其将不会履行主要
债务的意愿;
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该义务;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以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