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者以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群在因病去世或者非因公殉职之后所产生的丧葬费用,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共计发放两个月的金额;
倘若该名职工有法定被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同样原因过世,将会参照上述标准仅向其发放一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二)关于丧葬补助费与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具体事宜,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三)对于已经离休或者退休的人员,若因疾病或者非因公原因不幸离世,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之后,企业将无需再承担任何形式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