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具有独特的征税原理,即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获得的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以及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的金额之后所得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由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向国家依法缴纳的税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增值额并非净利润,而是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所得。
2、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式是,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参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要考虑增值额之外,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定扣除项目的金额进行准确计算,从而得出最终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