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极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明文规定,此处所提及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系专指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定与裁决。
同时,为了确保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得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就此类事项所做出的裁定亦被纳入本条款的范畴之内。
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同样应当被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采取拒绝执行的态度且情节严重时,便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