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履行人
民法院的调解书极有可能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明文规定,此处所提及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系专指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判定与裁决。
同时,为了确保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
仲裁书以及
公证债权文书等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得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就此类事项所做出的裁定亦被纳入本条款的范畴之内。
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同样应当被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犯罪对象,即当
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采取拒绝执行的态度且
情节严重时,便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