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婚姻关系尚处于延续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若购置的新车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使用和必需的开销,那么由此产生的贷款便应当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