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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是否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欲确立缔约过失责任,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首先,缔约双方必须违背了法定义务中所涵盖的附属义务或者事先设定的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以及协助等方面的义务;
其次,上述行为必须对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了其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损失,这其中既包含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包括了可能衍生出的间接损失;
第三,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如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欺诈等不当行为;
最后,违法行为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因此,从这些基本要素来看,实际上并没有排除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只适用于合同尚未正式成立、已经被宣告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的特定情况,但是在特定环境下,也会有部分人士赞成将其推广至合同有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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