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要判断漏项所带来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视乎漏项是由哪一方造成,以及其发生的原因究竟为何,同时也要考虑到评估资料的齐备程度,为什么会发生漏项事件是否有相关纪录等因素共同作用。
首先,若委托方未曾请求或明示要求评估某一特定项目,但是照常采用所收到的报告,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认定为委托方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如果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尽职调查和核实义务,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存在遗漏,那么这便属于评估人员的过失责任。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上,且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殊情况下,并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方可依法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繁琐,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