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表演者有权证明自己身份并且要求保护自身表演形象不被扭曲的权利是无时间限制的;
其次,对于其他权利,如复制权、改编权等,它们的保护期限都采取从首次公开发行或播出之日开始计算的“发行起算”法则,这意味着这些权利在表演发生之后、首次出版或播放之后的第50个年份的12月31日将自动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日期为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年份的12月31日;
若涉及到合作作品,则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年份的12月31日。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作品,以及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日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个年份的12月31日,但若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尚未发表,那么《著作权法》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
此外,电影作品以及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及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也为五十年,截止日期同样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个年份的12月31日,但若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尚未发表,那么《著作权法》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