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问题,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权利人因遭受侵权而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作为赔偿的依据。
然而,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可参考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益来确定赔偿金额。
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方的获益仍无法确定,则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进行合理估算。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者,其赔偿金额可在按前述方法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至五倍。
此外,赔偿金额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