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借贷纠纷诉讼,所需下列详细材料:
1、诉讼申请书,应在其内明确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以及所有相关事实和理由;
2、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
当事人身份证或者户籍簿等权威性证明文档资料;
3、能够证实债务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例如:
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借款合同、借据、合同等;
4、诉讼请求金额的精确计算依据,例如:
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支付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数额的详尽计算清单;
5、已经偿还借款的有力证据,例如:
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