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务工损失,涉及到的当事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如下具体资料,以作为其证据备查:
在出险事件发生之前,伤者或者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方面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比如,由伤者或受害人自己提供的工资单据,或者是雇主单位为其开具的收入证明等等;
其次,误工时间方面的相关证明性文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例如,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或者是出院小结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