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者被判定犯有实刑罪行,便无法再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和出庭应诉。
然而,当犯罪分子被判处实刑之后,他们已经正式进入了执行阶段,因此不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