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无人认领或者归属权不明的物品(即“无主物”),若相关法律并无具体规范,则可依据先占之法原则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然而,当法律对此类情形进行了特殊规定之时,则应依其规定执行。
无主物乃是相对于有主物而言,指的是那些尚未被任何人合法取得所有权、亦非任何民事主体所拥有的物品。
这类物品通常包括从未被任何民事主体所拥有过的物品;
经过所有者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的物品;
以及所有者身份不明的物品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