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协议通常无需特意注明抵押期限。
其原因在于,当抵押权人依法取得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时,即意味着该抵押权实质上充当着担保物权的角色。
参照物权法所规定的永久性权利属性以及辅之以抵押合同作为从属债务合同的性质,可以得出结论:
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始终并存,直至债权消亡,抵押权亦随之消失。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