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所征用超市的房屋价值的赔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赔偿,必须保证其不低于在宣布执行征收房屋决定时该处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3、因停产停业而产生的损失补偿(依据超市在被征收前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超市的经营规模、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4、超市内的装修、设备以及解雇员工等相关补偿费用。
具体的赔偿数额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得出。
5、根据拆迁政策所产生的奖励性费用,如速迁费、奖励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