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征收房屋所具备的价值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在相关部门发布征收房屋决定公告当日该地区相似房地产的市场销售价。
倘若被征收的房屋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将依照房屋征收的评估方法进行评定,那么该机构将会评估并确认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
对于评估确定后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若存在异议,您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递交书面申请以寻求重新评估。
如果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然存疑的话,您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领域的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至于房屋征收的评估方法,则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而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地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时,这其中包括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以及因为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便为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