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向本院提交行政诉讼请求,应遵循以下时间规定:
倘若行政相对方选择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则需于自得知或理应得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起的六个月内在法定时限内提交有关材料;
如若是首先进行复议程序,然后再行起诉的情况,则须在收到复议机构所出具的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正式提出起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