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内,涵盖了以下部分:
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适度限制;
对有关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合法封禁;
执行财产扣留任务;
实行资金冻结包括胀库;
及其他受法律政策包含的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尚未产生正式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则可根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权利设定相关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