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约签订的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一定采用书面文书作为表达手段。
当事人之间在建立契约关系时,可以选择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此之中,书面形式则涵盖了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以及其他能够将所记载内容具体呈现出来的介质。
此外,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以及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手段来实现信息传递的方式,只要能将信息有形地记录下来,并且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和使用,也可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