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则是更为严格和完善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该
罪名包含四大要素:
首先,主观要件上,要求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必须是明确的故意态度;
其次,主体要件上,罪责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普通公民;
再次,客体要件上,其所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最后,客观要件上,具体表现形式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违法行为。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