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多发土地费理应予以退回。
所谓征地补偿款项,乃是政府或相关部门针对征收当事者土地而进行支付的补偿费用。
这类补偿款通常依据一定的计算准则制定而成,然而无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误差,例如补偿款超额支付的现象。
在此种情形之下,超额支付部分应当归还给支付方,因为这无疑构成了不当得利。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民主议定原则及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体现出广大村民的集体意愿,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意志,并且此等意志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议均属自然无效。
村民自治唯有在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内方可得到健康发展,必须确保既能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又需严格遵守法律规范。
其次,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时,务必要充分保障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权的现象,主要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额基本固定,为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只能通过削减应分款人数来达成。
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乃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先决条件。
最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时,亦须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之程度,力求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