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这一类犯罪,其完整的罪行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它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必须是公众的整体安全利益;
其次,从罪行的客观层面来看,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实施涉及到的是让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并且这种破坏行为还需要导致严重的后果;
再次,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他们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过失的心态。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